拒不履行伤残待遇款 存款被冻结
导读:
10月14日,广西XX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根据田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仲案字[2009]第XX号仲裁裁决书,迅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阳县XX镇XX砖厂所有的在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73000元存款,使申请执行人金XX的伤残待遇款得到有效地执行。
金XX于2001年起一直在田阳县XX镇XX砖厂工作,2008年8月9日在工作中负伤,经治疗伤势稳定后,向田阳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确认工伤,后经XX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论,要求田阳县XX镇XX砖厂一次性赔付工伤保险待遇862380.67元。根据金XX的申请人情况,田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田阳县XX镇XX砖厂一次性付给金XX伤残待遇款74951元(已付5600元)。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田阳县XX镇XX砖厂款履行义务,金XX于10月13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
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深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查询银行等措施,发现田阳县XX镇XX砖厂在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有存款23万余元。针对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为了严肃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田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的存款73000元,使申请执行人金XX的伤残待遇款得到可靠的保障。田阳法院采取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促使该案件迅速、有效地执行,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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