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有什么限制?
导读:
委托执行的限制包括不得委托执行和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两方面:
一是不得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具体包括:1、名知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且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3、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无重大困难的。4、涉及一般保证的执行案件,债务人在本地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而尚未执行且保证人在本院辖区外的。5、混合担保执行案件,担保物在本地且足以清偿担保债务尚未执行,而保证人在外地的。6、应当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
二是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具体包括:1、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2、分布在不同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 以外的被执行人的。4、案件审理中已经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5、其他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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