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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的结案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7 14:30:08 人浏览

导读:

有句谚语是这样说的条条大路通罗马。其实就是在说不管做什么事情都有很多方式,不止一种方式能够解决问题。说不定在我们认知里那个最简单的方式其实并不是最简单的,方式也可以去创造。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委托执行的结案方式有哪几种?

  有句谚语是这样说的条条大路通罗马。其实就是在说不管做什么事情都有很多方式,不止一种方式能够解决问题。说不定在我们认知里那个最简单的方式其实并不是最简单的,方式也可以去创造。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委托执行的结案方式有哪几种

  一、委托执行的结案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疾”。

  二、委托执行的结案方式有哪几种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这既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的催告及说服教育,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迟延履行的责任;也包括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用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相应迟延责任。在生效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后,执行目的已经达到,当然应执行结案。

  2、裁定终结执行。一旦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情形,执行程序就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以后执行程序也不会再恢复,此时人民法院应结束执行程序。

  3、裁定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第6条要求,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人主张有该法第217条、或第260条所列之法定情形的,应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确有该情形存在的,应裁定不予执行。一旦人民法院下达该裁定,则原仲裁裁决失去效力,当事人必须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执行失去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结束执行程序。

  三、法院执行结案方式有哪些

  1、执结结案与和解案

  执结是最圆满最彻底的结案方式,也是执行工作追求的理想状态,它包括全部履行和实际履行一部分但权利人明确放弃了其余部分权利,不需要再履行的部分履行等两种方式。

  和解的具体含义在《执行规定》中指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它强调履行完毕。

  2、终结执行与保留债权,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在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况或者法定事由,虽然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也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保留债权、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为基础,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具有法律效力,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的一种结案方式。

  终结执行是在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况或者法定事由,虽然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也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委托执行的结案方式有哪几种的相关内容。没有最好的方式。只有更好的方式。之所以要有各种不同的方式,是因为案件种类繁多原因各异,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的情况选择不同的结案方式,才能更好更公平的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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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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