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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4:15:28 0人浏览

导读:

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委托执行的条件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委托执行的条件
  • 在执行案件中,有些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辖区以外,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委托执行的基本规定。

      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在委托执行关系中,接受委托代为执行的法院即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是受托法...

  •   核心内容: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在委托执行关系中,接受委托代为执行的法院即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是受托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并将案件委托出去的法院是委托法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委托执行的条件和期限,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执行案件中,有些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辖区以外,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

  • 被执行人或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根据要求协助执行。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应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还没有执行完毕,也应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受委托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生效法院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
  • 被执行人或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根据要求协助执行。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应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还没有执行完毕,也应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受委托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生效法院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
  •   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民诉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疾”。最高院、省高院等已出台多项关于加强委托执行的规定,但收效甚微,有的甚至在操作过程中与规定的初衷相违背。委托执行案件虽然占执行案件的比例不大,但是对这部分案件执行不力,意味着法院的执行工作未搞好。下面从委托执行的优势、不足及其完善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委托执行的优势

      委托执行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执行制度和执行方式,就其制度设计而言,是当今世界民事执行的发展趋势,同时具有三大优势:

      第一、有利于直接暴露并有效约束来自法院系统内的干扰和影响。在直接执行模式下,执行法院与当地法院是难以确立起基于法定程序而产生的协助关系。当地法院在表...

  • 当民事(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诉讼程序结束,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应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没有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权利人有两种方式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我国其他相关法律对此补充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它当然适用于执行程序中的代为申请执行,而上述对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也就当然适用。但代为申请执行,不是单指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
  •   在委托执行存在诸多优点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委托执行面临着重重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有:

      (一)委托执行案件少,委托执行效果差

      目前,法院执行案件中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案件很多,但真正做到委托执行出去的并不多,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执行案件立案时均较早,往往超过一 个月以上。依法应首先经过对方法院的同意,这就增加了工作中的难度。二是申请人不同意委托。申请人往往顾虑地方保护主义,害怕案件委托执行后,受委托法院 不全力给与执行,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受委托法院轻视委托案件,真正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较少。委托法院不是建议中止就是程序终结。正是因为 种种原因,实践中委托执行率较低,许多案件久拖不执,从而降低了法院委托执行的积极性。

      (二)立法滞后,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不健全

      我们国家至今还未颁发《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执行规定还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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