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执行法 > 执行论文 > 涉金融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

涉金融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21:22:50 人浏览

导读:

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是涉金融执行案件的重点和难点,该类案件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影响面广、被执行人执行能力差等特点,执行起来难度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金融机构自身原因1、放贷时对贷款方资信审查不严。有的金融机构偏重
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是涉金融执行案件的重点和难点,该类案件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影响面广、被执行人执行能力差等特点,执行起来难度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机构自身原因
1、放贷时对贷款方资信审查不严。有的金融机构偏重对贷款方资信的书面审查,忽视实地考查;有的存在“长官意志”、领导指令,未审先批,给缺乏资信者以可乘之机。这类案件一旦发生,往往贷款回收困难,法院执行也难奏效。
2、放贷时对担保、抵押审查不细。有的担保方根本不具备担保资格,或不符合担保条件,执行时缺乏执行能力;有的则属“一女多嫁”,重复抵押,进入执行程序便引发案外人异议,难以执行。
3、对贷款资金使用缺乏必要管理。部分金融机构对贷出资金疏于管理,致使有的专项贷款被挪作他用,或被转借他人,增加经营风险。同时,由于不能及时掌握贷款方的经营状况,往往错过诉讼和执行的最佳时机。
4、金融行业的资金回收政策不够灵活。针对经济状况较差的当事人,如金融机构能根据实际作出一定让步,可能会激发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积极性,收到比强制执行更好的效果。但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大部分金融行业对资金回收都坚持“宁欠勿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实际执行效果。
二、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
1、部分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临近倒闭、破产边缘,难以执行。
2、被执行人对金融案件自觉履行意识差。许多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也认为金融机构家大业大,对金融欠款能拖则拖,能顶则顶,能躲则躲,不愿自觉履行。
三、法院自身原因
1、收案时把关不严。有的案件当事人属“皮包公司”,骗取担保,贷款到手即不见踪影,带有明显的金融诈骗性质。由于被执行人既无下落,又无财产,法院又缺乏侦察手段,难以执行,此类案件宜由公安机关处理。
2、执行力度不够大。金融机构的债务大户一般是当地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考虑社会稳定等因素的影响,法院的执行力度上不去。
3、执行艺术不够高。涉金融执行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执行人员应拓宽思路,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以土地、财产使用和权所有权抵债以及债权转股权,资产抵债、反租经营等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促进案件执行。
针对以上原因,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金融机构要严把放贷关,从源头上加强预防。严格审查贷款方的资信证件,并深入进行实地考查;严格审查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抵押物的情况,确保担保的切实有效,防止重复抵押。
二是金融机构要注重对放贷资金的管理,从中间环节上强化监督。对贷款人的资金使用、经营状况以及担保物资的保管、处置等情况,随时加以了解掌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请求法律保护。
三是法院要加强对涉金融案件的立案审查。对符合金融诈骗条件的,建议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四是法院要提高执行艺术,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对涉金融案件,要针对其特点加强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要加大专项执行的力度,依法用足用全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地执行。

单 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