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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04:17:32 人浏览

导读:

内蒙古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内蒙古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作决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规范高效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和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实现执行审查和执行实施的分别运行,保证执行权的正确行使。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完善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完善执行公开和接受监督的机制,规范执行程序,统一结案标准,严格依法执行。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环节的协调配合,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方法抗拒执行的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完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制度,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有关信息沟通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增强执行工作力度。

  五、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纠正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行为。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制定阻碍或者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文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文件的审查建议或者意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干扰和拒不履行案件执行义务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办理执行案件和处置执行突发事件,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执行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需要协助查找的,应当运用相关技术手段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七、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八、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协助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氛围。

  九、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备执行工作人员,将政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干警有计划地充实到执行队伍中,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要加强对执行干警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廉政纪律教育,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对违法执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人员,严格追究责任。

  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投入,对执行办案的必须经费和执行工作的必要技术装备给予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将执行救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范围。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义务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救助,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执行人予以适当救助。执行救助经费管理办法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制定,明确救助的对象、条件、金额、申请、发放等程序。

  十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听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帮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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