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
导读: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所作的《关于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职责,民事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指出,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宏伟目标,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了促进人民法院加强民事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司法权威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民事执行工作。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正确的执行工作理念,创新执行工作方式,将执行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以加大对广大群众关注的民事执行工作为重点,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不断提高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执结标的到位率,努力提升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对恶意逃避债务、暴力抗拒执行的,要用足法律赋予的制裁措施,维护司法权威。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要建立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统一执行机构职能和内设部门,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建立完善执行流程管理制度,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之间的衔接,形成执行工作合力。要进一步规范评估、拍卖、执行款物管理等执行行为,建立完善执行案件查询、执行告知、执行情况通报、执行听证等执行公开制度。要建立完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尽快实现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要建立完善法院系统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要实行以提高执行效率为重点的绩效考核考评办法,完善工作激励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健全执行组织机构,严格按标准充实业务骨干,实行执行人员与审判人员的交流,优化执行队伍结构。要加强执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队伍既要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又要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要不断加强执行队伍的作风建设,严肃纪律,防止腐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维护执行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全省各级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义务。要在党委领导下,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金融、国土、住建、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对有财产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市场交易、行政许可、行业准入、高消费、出入境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各级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都要遵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特定义务。有关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page]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政府拖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带头执行。公务员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所在部门或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分别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人员、经费、装备、车辆等方面给予保障。
六、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支持。要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形式,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预,促进依法执行。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执行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向相关单位发出的执行工作司法建议抄送同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或专门工作机构。各级人大代表应模范遵守法律,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大代表对执行案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构转送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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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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