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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适用对象主要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9 21:12:05 人浏览

导读:

大家都知道,对于一些违反但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都会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在我国法律上治安管理处罚有明确的规定,那治安...

  大家都知道,对于一些违反但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都会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在我国法律上治安管理处罚有明确的规定,那治安管理处罚适用对象主要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治安管理处罚适用对象。

  一、治安管理处罚适用对象

  第1、妨害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本法将其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所在。

  而从本条的规定来看,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即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即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自由、人格、名誉等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是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四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即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2、妨害社会秩序具有违法性

  1、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

  2、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或者拒不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命令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义务。

  第3、妨害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

  1、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别于犯罪的特征。

  2、刑法规定的犯罪包括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读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四大类罪中很多犯罪涉及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在什么时间段内发生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1.空间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是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空间范围的界定。这里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其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主要是依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特别规定。二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例外规定,以及对台湾地区的例外规定。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在上述地区不适用内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2.时间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效力。《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溯及力问题:根据2006年1月23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五项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溯及既往。《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其施行前发生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适用的法律规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的程序。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未作专门的具体规定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一是权力法定,二是程序法定,二者缺一不可。由于作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的行政法律关系可谓包罗万象,变动不居,难以制定统一法典,因此多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且多具有实体和程序性规范合一的特点。因为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更好地实现程序性规范所具有的保障和规范行政权依法行使的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治安行政管理领域的一部基本的法律,治安管理事项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和处罚的特点,这就需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针对性地规定一些特殊的程序性规定。另一方面,虽然行政管理事项的特点决定了难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但是行政管理领域尤其是行政程序方面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共性的东西,还是可以把握的,也需要制定一些基本的适用于各个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1996年颁行的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一部基本法律。治安管理处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程序性规定,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治安管理处罚自身的特点作出的。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作出了专门性规定,那就应当遵循该规定;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某个事项未作专门性规定,那就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在处罚程序规定上的特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规定,行政处罚法中没有相应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这种情况有的属于该规定是为适应治安管理本身的特点而设定,有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增加了一些规定或者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二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规定涉及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当事人应当知道。虽然在行政处罚法中已经有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重申,既有利于当事人知悉和保护自己的权利,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便于公安机关执法时遵守和引用。第三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规定,需要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已经比较详尽,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更为适宜,而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再作重复性规定也无必要。此外,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既有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准据法的作用,还有一种兜底的含义。即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处罚程序规定的未尽事宜,都要以行政处罚法为准。这就可以防止因立法的疏漏而导致无法可依的情况。

  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适用对象主要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些行为的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了警告、罚款以及拘留三种。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秋小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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