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导读:
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是指具有搜查的人未经批准,滥用职权,或没有搜查权的人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检查的行为。
搜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其任务在于发现犯罪证据和查获得犯罪嫌疑人。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查时也要依法进行,即办理搜查的手续,由有关领导批准后,填写搜查证,在搜查时向被搜查人出未搜查证。只有在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遇到紧急情况,债查人员才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其他任何无证搜查,被搜查人都可以拒绝,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由于搜查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法律对搜查有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有些人的法制意识淡漠,在工作或生活中实施了非法搜查未成年人身体的行为。例如,超市中的保安搜查未成年人消费者,学校的老师搜查未成年学生,个体工商户雇主搜查未成年雇工,私营企业老板搜查未成年工人等。这些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独犯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遇到有人要搜查自己时,首先要让对方出示搜查证,如果对方声明情况紧急,属无证搜查时,要让对方出示表明其身份的司法机关的工作证。否则,可以拒绝搜查。如果被人非法搜查身体,应当记住搜查人的姓名、特征、身上佩带的标志、编号、被搜查的地点、当时在场目睹非法搜查行为的证人等重要情况,向当地检察机关控告搜查自己的人,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未成年人名誉受到侵害为由,要求侵权人向未成年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合理数额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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