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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解读第6条证券业的特别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02:43:2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证券法解读第6条证券业的特别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页管理,还要分别设立,有利于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化解金融风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法条...

  核心内容:证券法解读第6条证券业的特别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页管理,还要分别设立,有利于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化解金融风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法条内容: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特别规定。

  回顾历史,我国的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之初,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管理。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根据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业的国家机关。继后,上海深圳分别颁布了两地的《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两地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在两地的分行。当时没有经验,银行资金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通过各种方式流人股市。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股票买卖;二是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导致股市大起大落,投资者损失惨重。鉴于银行资金主要来自居民储蓄,如果违规流人股市,后果十分严重。一是造成股市虚假繁荣,误导投资者盲目人市;二是股市一有风吹草动,银行抽回资金,将使更多的投资者遭受损失;三是股市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将使银行承担更大的风险,不利于银行稳健运行和国家金融安全。

  总结实践经验,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各有其特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在我国现阶段,这些行业都还处于市场化改革发展过程中,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有利于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化解金融风险。为此,国家分别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并分别设立了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加强对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继续对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导致的市场管理高成本低效率十分明显。根据“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措施和办法。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起步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不成熟,虽然发展很快,但是中小投资者多,市场投机性强。为了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这次修改证券法时在对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法律的形式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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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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