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设立的条件
导读:
在我国,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申请设立基金,应报送基金契约、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必要的法律文件以及募集方案、发行方案,技术保障准备情况、危机处理计划、代销机构说明、注册登记机构说明、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说明等申报材料。开放式基金的设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2.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遵守上述第3、4、5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2)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3)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动作方式;(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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