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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的融资风险必须控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8 08:09:33 人浏览

导读:

一年前出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2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随着开放式基金已经成立,并将投入运营,我们认为,这一条需要重新审视。首先,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性特征决

  一年前出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2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随着开放式基金已经成立,并将投入运营,我们认为,这一条需要重新审视。

  首先,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它不需要融资。开放式基金的特征主要有以下这些:直接面对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规模不固定,更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必须长期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在帐上以备赎回,等等。既然其帐面上需要保留有一定比例的现金,就完全不必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如果其保留的资金太少,难以应付正常的赎回,就说明此基金的投资组合有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自然不能够依靠融资,而应该靠基金经理及时果断地调整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安排好股票、债券与现金等各项资产在基金投资组合中适当的比例,从而保证基金的正常投资运作与赎回。

  其次,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巨额赎回的风险特征,决定了它不适合使用短期融资。所谓巨额赎回,是指开放式基金在单个开放日里所接受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了基金总份额的10%。《试点办法》第30、31条专门就此明确规定:"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显而易见,巨额赎回无论是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还是对于投资人来说,都是很可怕的。

  巨额赎回的发生,总是因为有重大的利空原因;而开放式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又会反作用于证券市场,不仅雪上加霜,并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投资人抢着赎回基金份额,其结果只能是迫使基金管理人越跌越卖,越卖越跌。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曾经专门研究过封闭式基金投资组合的变现代价,即同期基金资产净值损失额与同期变现股票帐面利润之比,目的是为了考察基金经理实现每单位股票帐面利润所付出的净值损失。研究报告显示,基金开元、基金裕阳、基金兴华、基金金泰、基金安信、基金汉盛和基金普惠等7只基金在1999年下半年中的平均变现代价为0.82,其中,基金裕阳和基金汉盛的变现代价分别高达1.27和1.79,即这两只基金由于变现股票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损失代价要远远大于变现所获得的收益。

  封闭式基金在正常行情之下将获利部分正常变现尚且如此,将来,运作难度更大的开放式基金在非正常情况下要快速变现,其净值的损失程度就可想而知了。我们粗略地估算一下,届时其最小值都有可能会大于1.79。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进行融资,从表面看,其短期的效果是保证了赎回的正常进行,减轻了赎回的压力,稳定了市场,但由于融资是必须归还的,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兑现手中的股票资产,而在兑现过程中资产会不断地缩水。这将使融资风险大大增加。也许有人会说,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规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可是这个"暂"字应以多长时间为限?如果股市长期走熊怎么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让开放式基金进行融资,第一,在巨额赎回发生时,债权人的潜在的风险将是巨大的。第二,它治标不治本。因此,建议《试点办法》中的第23条需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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