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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07:46:5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扬府发[200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精神,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精神,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确保建设项目征地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以后报批的建设用地,在《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的基础上,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原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调整为10倍。征用其他地类,仍按市政府扬府发[2002]84号文件规定的倍数执行。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耕地每亩为16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25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耕地每亩为14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800元。
  (二)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为17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为13000元。
  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助费
  一般按一熟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麦子、油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8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700元。
  2、水稻: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85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750元。
  3、蔬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13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1000元。
  4、棉花:每亩 800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仍按照扬府发[2002]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以及重点高等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足额、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经费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付款。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该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到位,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扬州市区征地补偿费用,用地单位统一交市国土资源局财政专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与区政府结算。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基层干部群众的工作,及时补偿、安置到位,按时交地。各地要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历年征用土地拖欠或少付农民补偿安置款的,应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限期补偿到位。征地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建设用地报批。[page]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是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确保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标准外再补偿,也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2003年12月31日之前经省批准征用的土地,其补偿安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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