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征收 补偿款分配引纠纷
导读:
案情回顾
原告石静系被告石友的妹妹。1995年底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改革时,原告兄妹三人和父母以父亲石升的名义按份共同承包了本组水田10.43亩、水塘2.31亩。1996年间,原告与本组一青年结婚,在婆家未再承包到土地,仍耕种原先在娘家承包的土地。2008年5月,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狸桥分区管理委员会拟征用原、被告和家人共同承包的上述水田和水塘。2009年间,在与征用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前,被告将原户主“石升”变更为自己。之后,被告与征用方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补偿款合计为152888元,分五年付清,自200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原告知悉此情后,找被告主张该补偿款五分之一的权利,遭被告拒绝。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院审判
宣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该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人。现原告家五人承包的田地被当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用,《土地征用补偿协议》虽系被告与征用方签订,但依据该协议所取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152888元应归五位承包人按份共有。现原告按份主张该部分补偿款的五分之一,即30577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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