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用中利益博弈的思考
导读: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日益增多。对于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我市各区县基本上采取货币安置、自主就业的办法。按《土地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目前,我市各区县的耕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每亩一般在1-2.7万元左右。但由于多数农民缺乏投资理财意识,几万元的补偿款只能在短期内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之,大部分失地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没有一技之长。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许多失地农民就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一旦遇到重大疾病等意外,就成为新的贫困群体。据上访部门统计,近3年来75%的上访,尤其是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大门,封堵主要交通要道,静坐拦车、打标语、喊口号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上访事件多由失地农民拆迁安置或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
集体土地征用是城市化的必然产物,也是传统农业、农民转向工业社会、市民社会的必经之道,今后还会持续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征迁中,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代表村集体的村委会、村民、用地单位之间多方博弈,难免利益冲突乃至对立。现代社会虽然讲究“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但对私权的尊重仍是市民社会的基石。应该说在集体土地征用中国家、集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土地权利应当受到与国有土地同样的法律保护。我个人认为要减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公权利滥用,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当作到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负责集体土地征用规划,可参与集体土地征用谈判过程。
2、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村集体谈判协商征地费用,协商不成,将双方争议提交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独立裁决。避免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强行单方决定征地费用、期限等与村民切身利益攸关的重大事宜。
3、集体土地征用的有关法律、条例应明确政府的先行安置义务,如征迁前的安置房,失地者的就业、医疗问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4、土地征用不能只是政府转手牟利,村民买单或者只管征地不管村民死活。如果那样,失却了城市化的必要,徒然激化社会矛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时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要将征收决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过后才能向被征收群众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被征收群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