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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国土连分征告[2012]第002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8:47:09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通知如下:一、本市城八区

  云山乡镇(街道黄崖村(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连云港港中心货运站项目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229.371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工业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核电路南侧、新光路北侧、经十八路东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 省政府26号令、苏政发(2003)131号、连政发(2005)161、(2004)106、(2003)81号 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

 

旱地

19000

18000元/人

菜地

/

/

园地

19000

18000元/人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19000

18000元/人

建设用地

19000

/

未利用地

/

/

  (二)根据连政发(2003)81号 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该文件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文、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0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 基本生活保障 安置、 货币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连云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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