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主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高
导读:
重庆被征地农民将获得更多补偿!记者从6日召开的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上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所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以前提高28%左右。
今年6月,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据介绍,该《通知》是结合我市实际,在国家有关具体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前,制定的过渡性政策,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通知》确定主城区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每亩2300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为统一年产值的12-30倍,但对人均耕地少于0.7亩的地方实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最低保护标准。据介绍,主城区实际补偿倍数已达到或超过法定上限,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所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大体一致。
调整后,征地补偿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提高28%;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均提高10%;征地房屋补偿标准平均提高20%。在零星征地中,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该户人平承包耕地不足0.5亩的,还可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按规定农转非。
《通知》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即为城镇居民,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同时,我市还将加大力度促进就业,继续推行储蓄式养老保险,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通知》调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于主城区(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9区,以及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通知》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
平均提高28%从2005年1月1日执行
6日,市国土局公布了《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我市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提高28%左右,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均提高10%,征地房屋补偿标准平均提高20%。
适用主城九区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于主城区,即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9区所属行政区域,包括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所在区域。
新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仍按老标准执行。2005年1月至今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则将根据新标准补足差额。
实行最低保护标准
《通知》规定,计算人均耕地时,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主城区执行2300元/亩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比过去提高了200元。根据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倍数确定为统一年产值的12至30倍,而过去为10至30倍,最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也因此达27600元/亩。《通知》规定对人均耕地少于0.7亩的地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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