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评标与定标
导读:
第五节 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案例:
某建筑公司所投的投标文件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的理由是:招标文件上明确规定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否则就是废标。
建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不当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废标的规定不符。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只要有单位的盖章就不是废标。你认为评标委员会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正确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通过分析上面这个条款可以得出将被作为废标的条件是:投标文件上既没有单位的盖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也就是说,签字或盖章的栏目是空白的。由此,也可以从反面得出结论,以下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废标:
1.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
2.只有单位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
3.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而没有单位盖章;
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而没有单位盖章。
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同时也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本案例中的招标文件中如果规定了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仅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是“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将被作为废标。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这个规定,就不以缺少单位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投标文件认定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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