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面规范地方债务管理
导读:
近日,广东省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清理甄别、政绩考核等方面的要求,结合广东实际,创新管理思路和手段,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1、疏堵结合,规范举借融资。
一是明确举债主体。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发债额度限额内依法举借债务,市县政府举债通过省政府代发债券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
二是控制举债规模。全省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由国务院批准确定,省财政厅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限额内,按因素法评估各地债务风险等级和财政承受能力,分类测算各级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余额限额并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三是实施新增债务与债务存量消化挂钩政策。省对市县新增代发一般债券额度,与该地区上年度一般债务偿还情况挂钩。
四是严格举债程序。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和分配方案,经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将代市县发行的新增限额下达给市县;市县政府在限额内确定本级新增债券使用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并提请省代发债券;省财政厅审核并编制调整预算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是PPP项目投资者或项目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
2、公开透明,规范债务管理。
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政府性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专项债券资金要严格限定用于发债对应的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其他项目。将当年新增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将政府存量债务的还本付息、债务资金安排的支出、PPP项目和承担公益性项目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预算。
3、分类处理,解决存量债务。
按照财政部部署,对地方政府债务存量进行甄别。根据国家部署,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将通过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债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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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统一设置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过渡期内,法律法规规定可举债领域的在建项目,优先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债券解决不了的允许通过企事业单位银行贷款方式解决,融资规模纳入年度债务限额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只能以政府债券方式举债。
4、建立机制,防范债务风险。
落实偿债责任,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区别落实偿还责任。规范偿债准备金管理,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市县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性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级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实施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债务风险通报机制、债务高风险地区举债报备机制等。
(原标题:广东疏堵结合规范地方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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