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汉讨债未果绑架债务人
导读:
核心提示:李某喜给王林运香烟,王林出具欠货款7200元,暂存货36剪的欠条一张,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王林又将香烟给孙某、陈某销售,李某喜多次找三人讨要欠款,王林承认该债务由他一人负责。李某喜讨债无果,产生绑架意图。
山东人李强曾因犯窝藏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又因为讨烟款未果而绑架他人。今天,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以绑架案以被告人李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撤销原判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998年9月份,被告人李强的哥哥李喜将香烟运至阜宁县,出售给王林。1998年9月13日,王林向李喜出具“欠货款7200元,暂存货36件”的欠条1张,款、货计约人民币30000余元,后于又将此香烟给孙玉海、陈高销售。此后,李喜多次来阜宁县找王林、孙玉海、陈高讨要欠款,被告人李强也曾随李喜前来阜宁索要上述欠款。孙玉海、陈高称烟款已经给王林,王林承认此笔债务由其一人负责。
2000年11月底,李喜因多次讨要债务未果,遂产生绑架意图,李喜指使被告人李强先至阜宁县打探王林等人的行踪,后李喜伙同孙涛、王金凤乘姜红军(已判刑)的出租车至阜宁县共谋绑架孙平海。2000年12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强等5人驾车尾随孙玉海至阜宁县阜城镇宏人商品城孙玉海的住处,姜红军将车停在附近等候,被告人李强等4人进入孙玉海住处,李喜用洒有乙醚的毛巾捂的面部,致孙玉海昏迷,4人将孙玉海捆绑后用棉被包裹抬至孙玉海停放在家门前的面包车上,5人分乘面包车和出租车离开阜宁县。途中,被告人李强等人将孙玉海转移至姜修军出租车的后备箱中,将孙玉海的面包车丢弃路旁。
事后,李喜电话通知孙玉海的亲属,将面包车取回。孙玉海被带至山东后,被捆住手脚,关在山东省临沂市的1幢空房内,由被告人李强负责看管,李喜等人打电话给曹为海亲属,要孙玉海的亲属准备人民币60000元赎人。2000年12月10日,孙玉海伺机逃脱时被被告人李强抓回,纠缠中被告人李强用水果刀在曹的大腿部戳了1刀。2000年12月15日,孙玉海妻子按照李喜等的要求,先后到连云港火车站、徐州火车站等地欲交赎金,后在山东省兖州市火车站附近交付现金人民币40000元给李喜。次日,孙玉海被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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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李强得知其绑架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遂于2003年通过其亲戚到新疆重新落户,改名为“李宏”,身份证号码654124197612000000,户籍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洲。2013年11月19日,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李强之父李心为家中,以办理暂住户口的名义了解到李心为有一个儿子叫“李宏”,户口在新疆伊犁,便确定“李宏”就是被告人李强。后侦查人员以办理暂住人口登记需要和当事人见面为由,要求李心为带侦查人员找“李宏”。当日,被告人李强被抓获归案。
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李强受李喜指使参与绑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标题:山东大汉在阜宁讨债未果 绑架债务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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