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用冬泳殴打拘禁触法
导读:
核心内容:我们通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欠债人还钱,欠债人有义务还钱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折磨、殴打等手段,那么就触犯法律。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详细为您介绍。
为达到让欠债人还款的目的,债权人竟伙同他人采取扒光欠债人衣服强迫冬泳、实施殴打等手段逼其还款,自以为摧残折磨能奏效,未料想违法犯罪入监牢。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新生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郑云、吕勋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尚某欠赵新生借款未还。2013年2月22日21时许,赵新生为索要债务,伙同郑云、吕勋驾车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天香阁咖啡厅,强行将尚某拽到车内,并先后将其带至无锡、盐城进行看管。期间,赵新生强迫尚某脱光衣服到河中游泳,并与郑云、吕勋多次对尚某进行殴打,逼迫其还款。同月24日凌晨2时许,又将其带至沭阳县沭城镇明港酒店353号房间进行看管并殴打。直到当日上午10时许,尚某才获得人身自由,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7小时。案发后,被害人尚某已对赵新生、郑云、吕勋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新生、郑云、吕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新生、郑云、吕勋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新生、郑云、吕勋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云、吕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均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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