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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因前夫债务上被告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19:39:15 人浏览

导读:

(据报讯)成小姐与丈夫刘某协议离婚后,突然被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前夫在他们结婚期间欠下的17万余元债务。上海一中院法官悉心调查后解析在案证据,最终认定成小姐与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借款也没有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判决系争债务由其前

  (据报讯)成小姐与丈夫刘某协议离婚后,突然被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前夫在他们结婚期间欠下的17万余元债务。上海一中院法官悉心调查后解析在案证据,最终认定成小姐与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借款也没有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判决系争债务由其前夫独自承担。

  成小姐与刘某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2012年10月,成小姐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刘某曾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在外借款10万元、7万元、2.71万元,现债主林大庆起诉要求归还借款19.71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成小姐就其中17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小姐与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成小姐称,刘某2010年迷上了赌博,林大庆明知刘某借款赌博,还将钱借给他。成小姐还表示对上述借款一无所知,借款也没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刘某因赌博在外大量借款,还卖掉了共同生活的房子,造成她和女儿无家可归。

  上海一中院二审法官对案件事实作了进一步调查发现,2011年,刘某以夫妻共有的房子为抵押,多次向他人借款。虽然2011年11月双方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同年12月,刘某就转手卖掉房屋。

  二审法院认为,相对于刘某、成小姐的收入而言,系争借款已远超两人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难以确认刘某与成小姐就系争款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于2010、2011年间,在外大肆借款,并将唯一一套住房用于抵押,虽离婚协议将该房归成小姐所有,但彼时该房名下除银行贷款外,尚有巨额抵押未予偿清,刘某在离婚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不顾离婚协议约定,即办理房屋转让事宜,且买卖双方的代理人恰恰是刘某的债权人、房屋的抵押权人;且林大庆也承认知道刘某赌博,由此可以推定,刘某确有赌博恶习,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系争债务发生后成小姐与刘某共同分享了借款的利益,或有将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存在,故难以经由常情推定系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二审改判涉案债务均由刘某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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