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是否承担丈夫28万元债务
导读:
核心提示:李某与已婚男子周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当周某与前妻离婚后,两人立即登记结婚,可是周某仍然和前妻生活,李某于是要求离婚,然而李某受到法院传票,要求李某和周某偿还债务,经过法院审理,李某无需偿还债务。
韶关始兴一独身女子与一名有妇之夫长期保持不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坚守六年,情夫终于与前妻离婚,次日女子便与情夫登记结婚,不料婚后丈夫仍与其前妻生活在一起。她只好与丈夫离婚,更让她想不到的是,日前她竟成这名丈夫28万元债务的共同被告。
2005年至2006年间,已婚男子周林(化名)向独身女子李梅(化名)借款人民币10万元。在此期间,周林向李梅展开猛烈追求。
2012年6月13日,周林与前妻离婚。次日,李梅就与周林登记结婚,但婚后的周林并没有与李梅一起生活,而是继续与前妻吃住在一起,并且与前妻一起盖楼房、买小车、买家具,俨然一对正常生活的夫妻。
2013年4月25日,做了9个月“名义妻子”的李梅终于忍无可忍,与周林办理了离婚手续。
让李梅没有想到的是,日前她忽然收到始兴县人民法院传票。男子何某一纸诉状将李梅和前夫周林一起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两人偿还28万元借款。原来,在2011年周林分两次向原告何某借款28万元。
开庭当天,周林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李梅则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所诉的28万元属前夫周林的婚前债务,周林向原告借钱时,她与周林不是夫妻关系,因此不存在这笔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林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周林偿还该借款,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何某借给周林的28万元发生在2011年,两被告2012年6月才登记结婚,故该笔债务系周林的婚前个人债务,而非两被告共同债务。综上所述,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周林偿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
(原标题:“小三”转正后离婚成28万元债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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