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流程
导读:
我国的法律对有一些情况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这也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的规章和制度,不能够轻易的违反它,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流程是怎样?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往往又是三角或多角债务,债务主体本身可供执行的能力又不强,因此在执行实践中,通过执行债权来实现生效判决的案件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规定》专门设定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一章,对执行到期债权的范围、程序、审查作了规定。
履行通知的范围不仅指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包括在内。当第三人接到执行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债权(包括预期债权)时,即可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也应停止执行。
亦即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从接到执行法院发出的第一份法律文书(如协助扣留债权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债权裁定书以及诉讼阶段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时开始计算。
执行法院在第三人接到第一份法律文书时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依照《执行规定》第63条不进行审查,立即停止执行。
但如果第三人在直接签收执行法院送达的第一份法律文书后不提异议,仅在接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提出的,除非有证据表明,在协助执行期间,债务人和被执行人发生了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需要用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实现自身的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外,而对于以与被执行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驳回,强制执行第三人。
当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的同时会给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一份“执行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举证。举证内容包括:
1、被执行人的住所;
2、被执行人存款的开户行、帐号;
3、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动产和不动产名称及所在地;
4、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在实践中,“执行难”的二个主要表现就是“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恶意逃逸”。
法院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就不能采取执行措施。这样,导致一部分案件申请人无法也无能力查明的情况下长期积压,甚至丧失执行的有利时机。
根据《意见》规定的精神,找法网认为,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但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并不等同于破产还债程序中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呈连续状态的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与《意见》的本意相违背,使被执行人的到期债不能及时得以执行,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务依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有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有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不必一定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执行,而可直接予以执行,理由是在《意见》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可依”,不是“必依”。如果狭义地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该第三人执行的提起,那就变成了形式主义而无实际意义,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有悖于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找法网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首先就是人民法院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人民法院的工作应时刻贯穿“执法必严”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知道了,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流程是怎样的?首先应该自己申请,然后得到法院的审查,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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