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可否出质,到期债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导读:
债务法律关系其实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例如还没还债,还了多少等都是一些常见问题。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到期债权可否出质,到期债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次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且符合质押条件的到期债权,可以出质。所谓质押条件,主要是指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是特定的、合法有效的并且具有可转让性的债权。以到期债权设立质押需要及时通知次债务人,否则次债务人因不知情而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将导致质权无法实现。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加以具体规定,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九条中增强了操作性。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法院采取执行手段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就可视为暂时无法履行。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务依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有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义务。
3、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4、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5、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
第一,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并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有关线索。人民法院须对提供的材料或线索加以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执行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即可以向有关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第三人协助将被执行人对该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的数额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第三,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的数额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则人民法院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欠相应数额债务不须再加以履行,并不可再对第三人主张该部分债权;
第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之后,提出违约责任等异议,则人民法院不须予以审查,即应裁定中止对该项债权的执行;
第五,如果该第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则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该项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不必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已强制执行数额的债务,并不应对第三人就该项被强制执行的债权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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