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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5 17:01:46 人浏览

导读:

债权已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这时债权人迫切需要通过实现担保来保证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担保有哪些类型、实现债权担保...

   债权已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这时债权人迫切需要通过实现担保来保证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担保有哪些类型、实现债权担保的顺序是怎样的?下面,请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债权担保的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债权中的两个“应当先”的问题把。

  一、债权担保的类型

  担保,从性质上看,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保。人保即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从责任类型上可将其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物保即用动产或者不动产等物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形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金钱保即通过定金、押金和保证金等形式来保证债权实现。

  了解担保债权的类型后,我们来解答当多种担保并存时,债权该如何实现其中的两个“应当先”的问题:

  二、两个“应当先”的规定

  (一)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先实现债务人物保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相关规定,当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或者出现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应该先实现债务人物保,即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实现物的担保。而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则担保的实现并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选择先实现第三人物保,也可选择先实现第三人保证。

  (二)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第2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实现担保债权中除了两个“应当先”的规定外,其余的并无强制规定实现的顺序。因此,当多种债权担保并存时,除了两个“应当先”,其余的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若有约定实现顺序则从约定,没有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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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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