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变更的范围
导读:
在我国的物权法上根据财产的性质分为了动产和不动产,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为了让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会采取提供一定的动产担保或者是不动产担保。关于动产抵押我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动产抵押变更的范围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关于抵押这一制度我国都有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您对于抵押的相关知识有兴趣了解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动产抵押变更的范围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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