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债务承担与担保移转的关系
导读:
核心内容:免责债务承担与担保移转有什么关系呢?在法理中,两者在免责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关系和免责债务承担与物的担保的关系中都有所体现,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介绍免责承担与担保移转之间的关系。
一、免责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关系
在人的担保中,即在主债之上存在保证关系,此时,主债权抑或主债务的移转对保证关系是否移转在法律规制上存有区别。在主债权转让时,保证债权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而随之移转,保证人需对新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在上文已有论述。而对于主债务转让的,保证债务并不当然转移,非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上对主债权和主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是否当然随之转移采不同规则,理由在于:在主债权转让的情况,仅是主债权人发生了变化,对债务人履约能力不发生影响,从而不会对保证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在主债务移转的情况下,因履行债务的主体己发生变化,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对保证人利益的影响甚大,故法律设有债务移转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制,避免保证人利益遭受不必要损害。
二、免责债务承担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债务的移转对担保关系的影响与保证之间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但也有相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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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债权也应随之转移,其理由与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移转相同。而在主债务转移时,物的担保关系是否能不经担保人同意发生移转,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其一,在担保物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主债务的移转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不同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有差异,债务人的变更对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均有直接影响,故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让,抵押人、质押人与保证人相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其二,在担保物系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情况下,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制模式。一种模式是,不区分担保物为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凡是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移,担保人均一律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18条第l款规定,“为债权设定的担保权和质权,因债务的承担而消灭。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或者船舶抵押权的,与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船舶抵押权相同。保证人或承担债务的当时担保标的的所有权人对此表示同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另一种模式是,对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予以区分,担保物是第三人提供,主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物是债务人提供的,主债务转移即使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责任并不因此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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