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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审理与审查需注意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19:46: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自诉案件的审查与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犯有某种罪行,为追求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轻微刑事案...

  核心内容:自诉案件的审查与审理的注意事项是什么?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犯有某种罪行,为追求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是审查应重点审查有没有足够的犯罪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对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对。自诉案件审查需注意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二是一部分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法庭可以调解。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审查

  自诉案件立案后应当认真审查,但是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自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不同与公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它不仅是程序上的审查,而且是实体上的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正是说明,自诉刑事案件开庭审判前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否则不应当开庭审判。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我们理解,是防止把一些看似犯罪事实清楚,而实际没有犯罪证据的自诉案件进入法庭审判程序,带来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后果。

  因此,对自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应重点审查有没有足够的犯罪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对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勘察、扣押。

  二、审理

  自诉案件的开庭审理,参照开庭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进行。但有两点不同: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独任审判;

  二是一部分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法庭可以调解。

  但独任审判不能简化程序,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必须给予保障。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合法。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被告人否认被指控犯罪的自诉案件,但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且已经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由合议庭审理,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自诉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有一些人属于疑难的案件,需要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了有利于总结提高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经验和办案水平,把好法律政策及定性判处关,合议庭评议后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诉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案情复杂,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2)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3)判决宣告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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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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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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