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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申诉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06:37:57 人浏览

导读:

很多人对刑事申诉这一项操作比较陌生,刑事申诉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认为案件审理的过程存在一些问题,于是,向检察院进行申诉,那么,检察院刑事申诉条件有哪些?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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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申诉条件

  一、检察院刑事申诉条件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1)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2)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3)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4)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5)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二、检察院刑事申诉的职责

  (1)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对经审查或复查认为正确的决定予以维持,对确有错误的决定依法纠正;

  (2)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对经审查或复查认为正确的裁判,作出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

  (3)做好刑事申诉案件的善后息诉工作;

  (4)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

  (5)根据当事人申诉或依照职权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6)根据有关规定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

  三、检察院刑事申诉的流程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检察院刑事申诉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本文对刑事申诉条件的介绍,相信您对这方面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需要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上法律快车寻找专业律师协助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请到法律快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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