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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流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5 11:39:46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都了解过,我们国家的法律队伍基本上就分布在公检法司律等部门了,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经手的基本是刑事案件,接下来,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流程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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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流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刑事立安复核有什么程序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并且提供复核材料。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

  三、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结案

  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才能结案。侦查阶段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侦查羁押期限延长2个月。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期限为1个月。法院一审期限为3个月。所以,一般刑事案件6个月37天结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人民检察院经手的基本都是和刑事案件有关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的角色举足轻重,以上还介绍了刑事案件一般会多久结案,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流程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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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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