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高某不服北京市司法局的行政决定案进行了宣判,北京市司法局因行为超越职权而一审败诉。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5月9日,第三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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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无论何种性质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决定生效后必须立即执行,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法律为周密保护当事人 的权益,规定了
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活动中遇到的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 决定主要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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