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是根据《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
《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自治条例也是行政审 判的依据之一。自治
《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据此规定, 首先法律为我国行政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规范适用于行政案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专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以及与其他诉讼活动适用法律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
国务院部门的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解决方法,理论界的认识也不一致。
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特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行政规章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首先,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 机关也可以据此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能够作为行政诉讼审判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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