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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如何行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21:00:53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会有相关的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以及相关的机关,对于很多的人来说我们一般的板胡人就是我们常见的律师,而且律师是有相关的诉讼法条予以保护的,那么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如何行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及其相关问题。

  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会有相关的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以及相关的机关,对于很多的人来说我们一般的板胡人就是我们常见的律师,而且律师是有相关的诉讼法条予以保护的,那么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如何行使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及其相关问题。

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如何行使

  一、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如何行使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和鉴定结论的文书。所以,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了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为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辩护人就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便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可以为被告人去收集证据,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侦查等活动中进行收集,使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报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的作用的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是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根据法律规定,这一项权利只能由辩护律师行使,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具体有三个内容:第一,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就是说,律师收集证据材料有一个前提,即必须经过提供证据材料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如果不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强制性地要求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这一点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有明显的不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除了采用询问的方式外,还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而律师是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的。第二,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当辩护律师在上述情况下仍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证据,关于这一点,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律师只有申请权,人民检察院是否去收集、调取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去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证据,而不是由律师去收集、调取。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具体工作办法

  1、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主动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办案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2、认真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中的诉讼和鉴定文书。

  3、尽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发现办案进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

  4、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

  5、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及时提供不起诉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6、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有异议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见书表明看法。

  7、根据案情提出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错误查封、错误扣押问题,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并提出纠正和解决办法。

  9、如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为犯罪嫌疑人代理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以上就是关于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如何行使及其相关问题。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一般是通过相关的刑事诉讼法予以保障和实施。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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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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