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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水相逢强借物 遭拒绝殴人致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2 14:10:55 人浏览

导读:

两人萍水相逢,借物遭拒本是很合常理的事。然而,26岁的江苏省农民俞勇新酒后借用他人电话遭拒后,对对方接连大打出手,直至死亡。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
  两人萍水相逢,借物遭拒本是很合常理的事。然而,26岁的江苏省农民俞勇新酒后借用他人电话遭拒后,对对方接连大打出手,直至死亡。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9万元经济损失。
  
  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俞勇新与素不相识的陈某(殁年36岁)分别在本市通州区一小区6号楼412室、421室从事装修工程。去年12月27日22时许,俞勇新酒后在该小区附近,与陈某偶遇,并强行向陈借用移动电话,遭到拒绝后即对陈拳打脚踢。尔后,俞勇新又将受伤的陈某带至6号楼412室及421室,不顾他人劝阻继续对陈进行殴打。后陈因头面部、颈部、背臀部等部位被反复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此外,俞勇新于2002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江苏省海口市家中,伙同刘新、顾小松、唐勇(均已被判刑),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将女青年吴某强奸。
  
  俞勇新还于去年1月28日22时许,在上海市途经一杂货店时,趁店内无人之机破门入室,将店内的现金、香烟、电话卡等物品窃走,所窃部分款物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俞勇新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其中,所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所犯强奸罪系二人以上的轮奸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能够退还部分赃物,故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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