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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保安人员打伤小偷被判7个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2 02:43:31 人浏览

导读:

7月19日下午,捉小偷并将其打伤的保安人员王全景,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王全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后,王全景在青浦区一建材市场做保安。2004年1月1日晚上7时许,正在单位值班室准备休息的王全景被市场内一
  7月19日下午,捉小偷并将其打伤的保安人员王全景,被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王全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后,王全景在青浦区一建材市场做保安。2004年1月1日晚上7时许,正在单位值班室准备休息的王全景被市场内一摊位业主叫了起来,说看见有一小偷正在建材市场办公室内偷塑钢窗,让他过去看看。闻悉有小偷“光顾”,王全景拿起一根一直准备着的白铁管迅速赶到现场,堵住了正欲离开的小偷(即被害人张某)。张某看见王某,慌忙中扔掉了已从办公室墙上卸下的塑钢窗,从另一扇门口向外逃窜,王全景紧紧追赶,并用手中的白铁管朝张的小腿横扫过去,张挨打后即停了下来,王一边嘴里狠狠地教训着张某,一边又用铁管朝张的另一条小腿打去。张某倒在地上痛苦地直叫:“别打了,腿要打断了!”王全景见张某脚上淌着血,倒在地上走不了了,打电话报了警。经鉴定,张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王全景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事情发生的整个经过。青浦区检察院于2004年5月31日向青浦区法院提起公诉。
  
  王全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他和辩护人均认为作为保安人员抓小偷是履行维护安全职责,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当时抓小偷的过程中天很黑,所在建材市场又在荒郊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攻击能力无法判断,对被害人两次击打是连续的,目的是想制服小偷。故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然而王某在庭上又陈述道自己来到小偷所在的盗窃场时,小偷一时惊慌将手中的塑钢窗扔向自己,险些砸到自己脸上,小偷的行为激怒了自己,于是用铁管狠狠教训了小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抓小偷过程中将小偷打伤,而且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即便罪名成立,也应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全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全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全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且是在追赶小偷的过程中将小偷打伤,其主观恶意小,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被害人也有过错,且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点评:
  
  保安人员王全景击伤小偷,使得本案中的正反角色完全颠了个倒,本来保安人员抓小偷就是履行职责,他完全可以把小偷送交公安部门处罚或使其绳之以法。然而站在被告席上的却是保安人员自己,使事情起了实质性变化的就是保安人员的两铁棍导致了小偷轻伤。构成轻伤应负刑事责任,于是抓小偷的保安变成了被告人,小偷反倒成了被害人。我们说任何行为都有一定的度,超过了这个度它会走向事物的反面。本案中给我们的启示也是如此:也许王某的出发点是想制服小偷,打得小偷动弹不了了,他就能报警,然而令他始料未及的是,小偷是被自己制服了,但却同时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假如当小偷停止脚步不再逃跑时,王某就收手,或许本案就不会发生,另外,尽管小偷的行径为人们所不齿,但他的人身权利也应受法律保护,并不能因为小偷的偷盗行为而忽视了他的人身权。因2004年1月1日始王全景被上海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至今,羁押日期折抵刑期,王某没多久就将刑满获释,他表示完全服判并将牢牢记住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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