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例
导读: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例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分析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对于故意破坏环境资源,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法律是需要给予相应的惩戒的,比如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会触犯刑法,然后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mg/L、总铬8.64mg/L、铜36mg/L、锌13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例如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例的相关介绍。根据上文的相关典型案例,我们可以从中明确的认识到,我国的保护环境法的实施和监督还不到位,很多不法分子都对其不以为意,大家要提高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共同维护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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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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