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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犯运输毒品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10:27:41 人浏览

导读:

赖某某犯运输毒品罪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杭铁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82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略)。被告人赖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

赖某某犯运输毒品罪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杭铁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2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略)。被告人赖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海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赖某某从重庆火车北站乘上K427次旅客列车。同月16日9时30分许,该次列车到达杭州火车站,当被告人赖某某下车后行至出口处时,因形迹可疑,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值勤室进行盘查,当场从其身穿的黑色夹克衫左内口袋里查获“霍香正气”胶囊药盒1只,内有可疑晶体1包和红色药丸1包(内分为5小包)。缴获的上述可疑物品,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净重46.49克、4.79克,合计净重51.28克。缴获的毒品现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毒品及外包装的刑事摄影照片、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上交清单、被告人赖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何某某、饶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出具的尿样检测报告(呈阳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采用乘火车携带的方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

二、缴获的毒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某某

审 判 员 周某某

审 判 员 何某某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韩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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