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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烂王”知赃收赃 判刑罚款被禁收废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16:39:06 人浏览

导读:

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李某某仍予以收购。近日,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同时被法院判处禁止在一年内从事废品回收职业。随着此起判决书的生效,德城区也发出了首个禁止从事

  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李某某仍予以收购。近日,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同时被法院判处禁止在一年内从事废品回收职业。随着此起判决书的生效,德城区也发出了首个禁止“从事废品职业”的禁止令。

  被告人李某某为河北省人,在当地经营一家废品回收站。2010年9月,德州某公司职工八人趁天黑之机,结伙作案,先后三次将本单位车间内价值共计86650元的不锈钢钢管、不锈钢圆钢盗出,随即联系德州一位从事废品回收业务的徐某某,连夜乘车将所盗赃物运到河北省被告人李某某的废品回收站。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送来的不锈钢钢材系非法所得,但还是没有抵挡住利益的诱惑,三次将以上钢材收购,之后以高价售出,从中赚取利润近万元。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盗窃案最终告破,参与盗窃的德州某公司八名职工及参与销赃的徐某某均被抓获归案,于2011年5月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被告人李某某被德州警方上网追逃。慑于法律的威严,李某某于2011年9月到德州警方投案自首。

  不久前,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同时被法院判处禁止在一年内从事废品回收职业。

  据了解,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了三种形式的“禁止令”,一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二是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区域,三是禁止接触特定的人。该案禁止“在一年内从事废品回收职业”,旨在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行为禁止制约。“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旦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更多: 【刑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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