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村茂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导读:
案情简介
被告人新某,日本国国籍。
被告人新某在日本东京与中国赴日人员王某相识后,王提出由新某至上海,将其本人的日本国护照出售给王的朋友白某(另行处理),新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同意。1997年12月25日,新某从日本乘飞机抵沪,由白某接机并安排其住进上海北方大厦713室。当晚,新某按事先约定将其本人护照交与白。嗣后,新某先后收取白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并由白承担其在沪期间的吃、住、玩等费用。同月29日,白某在持已揭换照片的新某护照非法出境时,被边防检查站阻留。1998年1月4日,新某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谎报本人护照遗失,要求开具有关证明,被公安人员及时发现而被拘捕。
法院审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新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新某出售自己的护照供他人非法出境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前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新某对起诉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在出售护照后未全部收到钱款,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新某为牟利非法出售本人护照供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新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附加驱逐出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
专家评析
一、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79年《刑法》及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个罪名。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向他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既包括购买、收集出入境证件后卖出,也包括犯罪行为人将本人护照、签证等向他人出售,所出售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有效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以牟利为目的。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新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本人的护照出售给他人,其行为显然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不属十分严重,到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从轻处罚。又由于被告人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因此在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的同时,依法并处罚金,从经济上给其制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故法院又对被告人并处了驱逐出境是正确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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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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