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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罚金标准规定缴纳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8 12:16:13 人浏览

导读:

盗窃罪在我国法律上刑罚处于中间地位的法律,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一般都是渴望不劳而获,用不法手段从他人处窃取财产,那么盗窃罪除了需要量刑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罚金。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盗窃的罚金标准规定缴纳多少。
  盗窃罪在我国法律上刑罚处于中间地位的法律,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一般都是渴望不劳而获,用不法手段从他人处窃取财产,那么盗窃罪除了需要量刑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罚金。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盗窃的罚金标准规定缴纳多少
 
  一、我国罚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二、盗窃的罚金标准规定缴纳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罚金数额没有规定上限,只有下限。该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 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关于罚金盗窃案件数额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45号 2000年12月3日公布 自2000年12月19日起实施)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八条 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我国法律对于罚金并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但是根据情节以及犯罪主体进行划分,不同的主体之间罚金也不同。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盗窃的罚金标准规定缴纳多少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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