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倒卖文物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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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倒卖文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女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修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二、倒卖文物罪的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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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代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
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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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构成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代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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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文基,男,生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峡县阳城乡赵营村南宅组,农民。因涉嫌投机倒把犯罪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转取保候审,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被西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兆中,西峡县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被告人任文基犯倒卖文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鹏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文基及其辩护人徐兆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任文基在南阳与张碧良、刘德志(均已判刑)联系后,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晚伙同张春玲(已判刑)、任文卓押运组织的156枚恐龙蛋去南阳贩卖,在内乡收费站被截获。经鉴定:其中148枚属国家三级文物,八枚属一般文物。被告人任文基并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以 350元从内乡赤眉镇一个叫“建永”的人处购8枚连体恐龙蛋,窜至西峡县丹水镇黄坪村李洪伟家,以400元卖给李。经鉴定:该八枚连体恐龙蛋属三级文物。被告人任文基倒卖恐龙蛋化石的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文基辩称,其不知道恐龙蛋是文物。
辩护人认为,恐龙蛋化石不是文物,而是地质遗迹,故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倒卖文物罪。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告人任文基与湖南人张碧良、刘备志(均已判刑)在南阳市长城宾馆会面预谋,由任回西峡阳城组织购买恐龙蛋化石,每枚价200-300元,货送南阳再以质论价。张、刘二人并当场付给任定金2000元。十一月二十七日,任文基伙同其妻张春玲(已判刑)、任文卓租乘一辆“131”型货车,押运组织购买的156枚恐龙蛋化石前往南阳送货,途中被公安机关截获。当夜,任文基协助公安机关在南阳长城宾馆将张、刘二人抓获。经河南省文物鉴定组鉴定,该156枚恐龙蛋化石中有148枚属国家二级文物,8枚属一般文物。一九九八年七月,被告人任文基以350元价从内乡县赤眉镇鹅沟村一个叫“建永”的人处购买8枚连体恐龙蛋,后窜至西峡县丹水镇黄坪村以400元价卖给该村的李红伟(另处理)。经南阳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该8 八连体恐龙蛋化石属三级文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文基当庭均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九三年十一月倒卖恐龙蛋化石的情节与同案人张碧良、刘德志、张春玲、任文卓供述的情节相印证,证人李喜川、赵大建、李定山等证实了任文基在阳城组织收购恐龙蛋化石的事实,证人杨东风证实了任文基租用其车到西峡拉恐龙蛋化石后在内乡被截获的事实,并有截获的恐龙蛋化石为物证。被告人任文基供述九八年七月倒卖8八连体恐龙蛋化石的情节与同案人李洪伟供述的情节一致,并有追缴的恐龙蛋化石为物证。另有国家文物局关于“比较完整的恐龙蛋化石可暂定为三级以上文物”的批复及河南省文物局文件,河南省文物鉴定证书,南阳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证书,追缴的恐龙蛋移交西峡县文管所的清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基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恐龙蛋化石共164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其犯倒卖文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文基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张碧良、刘德志,属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文物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文基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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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合议庭:
山西鑫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和法庭调查的结果,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和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A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倒卖文物罪。此罪需具备:第一,以牟利为目的;第二,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第三,情节严重。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构成倒卖文物罪,那么,A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是本案重点审理的内容,也是被告人A是否构成倒卖文物罪的关键。
我们注意到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是\'XX部队的B联系被告人A,称其手中有文物,让郭寻找买主\'。今天法庭已经查明,被告人A在本案中既不是卖主,也不是买主。
A没有直接联系买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A以牟利为目的,有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来临汾购买文物的被告人,不是A要求来的,A也没有要求购买文物的被告人购买文物,也没有与购买文物的被告人预谋购买文物。购买文物的被告人买与不买文物,与A无关。A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正在平阳宾馆住宿,没有任何倒卖行为,或者着手进行倒卖,所谓倒卖,就是交易,A没有交易行为,也没有着手进行交易,就谈不上犯罪(未遂)。
贾世俊既不是卖主,也不是买主,没有证据证明A联系贾世俊的行为就是要牟利,就是为了倒卖,或者帮助卖主、买主倒卖文物。
退一步讲,假如A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但是,倒卖情节也是轻微,达不到严重的程度,因为,作为买主的被告人不是由A联系,倒卖的标的物不是A所有和控制、占有,倒卖文物的数量,倒卖文物的价格,牟利不是A决定,倒卖的时间、地点、方式都不是A决定,A不但没有上述决定权,甚至建议都没有,始终看不到犯罪严重的情节。如果情节不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虽然侦查机关从B家收缴一级文物15件,一般文物21件,但是没有证据证明A就是倒卖上述文物,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A以牟利为目的与卖主B共同倒卖上述收缴的文物,文物的卖与不卖,由B决定,卖给谁也由B决定,卖多少件也由B决定,牟利不牟利也由B决定。也就是说,B是卖一级文物还是一般文物或者一般文物中的一件,公诉机关不能证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四条第(四):\'个人非法经营不属于三级以上文物的一般文物,其非法经营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应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能完全证明A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犯罪。
此外,B虽然移交部队处理,但是B是文物的卖主,是重要同案犯,其讯问笔录或者陈述是应当是供词,而不是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其他同案人员的证据。
二、依照《刑法》规定,不应当对倒卖文物过程中的\'介绍人\'定罪课刑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被告人A既不是文物的卖主,也不是文物的买主。在这起倒卖文物案件中被告人A的身份是一个\'介绍人\',被告人A的地位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地位。这样的组合完全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起诉书》把交易的介绍人与交易的卖主或者买主捆绑在一起称之为\'共同犯罪\',违背了案件事实,也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则。这是其一。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的规定,不应当对倒卖文物的介绍人A充定罪课刑。
关于\'介绍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
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中没有规定\'介绍文物倒卖罪\',在《刑法》的所有条款中都没有规定\'介绍文物倒卖罪\'。辩护人认为,这决不是法律的疏忽。
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的《刑法》规定,不应当对被告人A定罪课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A在本案中既不是买主,也不是卖主,也没有证据证明A是帮助卖主还是买主,他只是这个非法交易的介绍人之一。被告人A的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到刑罚追究。
谢谢。
山西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保庆 王蕴才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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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倒卖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代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三、倒卖文物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四、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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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倒卖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公布的以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既有珍贵文物,也有一般文物。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非法收购、贩运、出售和转手倒卖等活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倒卖上述文物,另一种是经批准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超范围经营上述文物。构成本罪,应当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4、 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以牟利为目的。如果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收藏而不是出卖牟利,则不能构成本罪。
(二)倒卖文物罪的认定和处罚
1、倒卖文物罪的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要划清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只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活动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第二,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境内非法倒卖;后者则是非法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弄出国境。如果行为人在境内非法收购、运输国琛禁止出口的文物并使其出境牟利的,即应以走私文物罪论处。第三,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牟利目的为必备要件。
2、倒卖文物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典第326条的规定,犯倒卖文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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