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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德、日、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04:19:1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附条件不起诉又为暂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但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日本,在德国称之为暂缓起诉(又为附...

  核心内容:“附条件不起诉”又为“暂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但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日本,在德国称之为“暂缓起诉”(又为“附条件不起诉”),日本称为“起诉犹豫”,其根源在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美国,被称为“延缓起诉”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个富有意义的替代性措施的分流”程序中的一种。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德、日、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德国暂缓起诉制度

  作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德国在制定1877年刑事诉讼法时实行纯粹的起诉法定原则。1923年,德国颁布未成年人法院法,该法首次规定对未成年人可以决定暂缓起诉。自此,起诉法定原则“越来越被起诉裁量原则所突破”。1974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153条a,规定对轻罪可以适用暂缓起诉。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扩大到社会所有成员。1993年刑诉法修改,刑诉法第153条a的适用突破了轻罪这一范围而扩大到中等程度的犯罪。

  德国刑诉法第153条a是一条经典性规定,根据该条第一、三款规定,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罪。所谓轻罪,相对于重罪而言。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重罪指刑度为1年或逾1年自由刑之违法行为,轻罪指最轻刑度少于1年或科罚金之违法行为。在1993年《减轻司法负担法》颁布后,暂缓起诉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中等程度的重罪。

  (2)被告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及指示。包括:a、作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b、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c、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或者d、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

  (3)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

  (4)一般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

  2.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对许多国家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1948年日本全面修订了《刑事诉讼法》,该法第248条规定:“检察机关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环境、经历、犯罪的轻重、情节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其主要特点主要有:[page]

  (1)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无论轻罪还是重罪,是否起诉完全基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当然也有一些习惯积累,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主要适用于4种情形:a微罪不起诉;b保留起诉;c附加保护观察的不起诉;d放弃起诉。为制约检察官权力规定了两种制度:第一,准起诉制度。检察官坚持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审判,法院决定审判的,指定律师公诉;第二,检察审查会制度,检察审查会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审查检察官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当然,基于以往的不起诉处理的经验,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都不适用起诉犹豫。

  (2)起诉犹豫不适用于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案件另外由日本《少年法》规范,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3)起诉犹豫没有规定对被起诉犹豫人的考验期,检察官在追诉期满前,只要发现了新的应当起诉的证据,就可以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重新提起诉讼。

  (4)起诉犹豫拥有一个有效的补充制度——更生保护制度,为被起诉犹豫人提供6个月的更生保护,帮助其渡过困难期。

  3.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

  美国的延缓起诉是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情况以及所犯罪行的情节严重性,加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综合认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延缓起诉的适用对象一般是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犯,为保障他们的接受教育权,检察官通常要求其提供一段时间的社区服务或者要求其法定代理人缴纳一定的数额的罚金,同时,安排到新学校接受教育,离开原来所在的学校,即替代性教育程序。

  美国的延缓起诉常常与案件分流结合起来运用,分流的效果就是在刑事起诉中“使时间停止”。案件分流通常以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特殊主体利益为目的,比如未成年与成年人分流,暴力犯与非暴力犯分流,案件的分流有专门人员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评估,一旦程序性分流被确定,被告人就会被进行监管改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观察后,再由检察官确认是否恢复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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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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