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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黄陵检察院首推附条件不起诉赢得群众称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04:09:12 人浏览

导读:

“感谢检察院给我一次重新悔过的机会!我一定按照林业局的要求补植砍代的林木,自愿做一个义务的护林员,护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

  “感谢检察院给我一次重新悔过的机会!我一定按照林业局的要求补植砍代的林木,自愿做一个义务的护林员,护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近日,,当陕西省黄陵县检察院宣布对涉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嫌疑人郭军海、刘龙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后,郭军海激动地向检察官道出的肺腑之言。据悉,这是延安市首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定义: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期限、规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

  2007年1月,郭军海、刘龙强与他人合资,承包了黄陵县隆坊镇苏家峁村北咀小组南洼的洋槐林。双方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五年,即从2007年1月至2012年底,承包期内洋槐树的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并由承包人负责补植管护。2009年1月29日、30日,犯罪嫌疑人郭军海、刘龙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先后两次砍伐所承包的林地洋槐树20棵,经延安市桥山林业局鉴定:所伐树木材积共计4.43立方米,合立木蓄积共计14.77立方米。案发后,经群众举报,黄陵县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郭军海、刘龙强立案侦查,今年2月侦查终结后移送黄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本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郭军海、刘龙强虽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其所承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但案发后,二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主动向林业部门要求补植,恢复森林资源,林业部门也同意郭、刘二人以伐一补二的比例,在指定的地点栽植了40棵树苗,目前,补植工作已经完成,最大程度地弥补了对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害,足以体现二人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承办案件在检察官还深入到该二人的居住地,走访左邻右舍,大家反映郭、刘二人表现良好,没有前科,且系初犯、偶犯,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要件。

  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郭军海、刘龙强,黄陵县检察院决定召开附条件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县人大、政协、政法委、人民监督员以及林业、公安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5月13日,公开审查听证会一开始,犯罪嫌疑人郭军海、刘龙强便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歉意,愿意补植所伐林木,并保证成活率,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罚。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介绍案情后,广泛征求与会人员的对这起案件的意见,参加会议的各方代表一致表示,犯罪嫌疑人砍伐林木后能及时补植,本身就弥补了犯罪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如果不起诉,就挽救了两个家庭,化解了社会矛盾,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黄陵县检察院立即召开了检委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请示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郭军海、刘龙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定6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内由检察机关牵头,森林公安局与村委会共同考察,根据考察期的表现,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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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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