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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21:49:2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关于期间、送达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关于期间、送达是如何规定的呢?按照计算的时间与及要求需要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法规详细要求如下文。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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