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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21:52:5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关于审判组织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关于审判组织是如何规定的呢?审判组织在关于一个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巨大,那么要求规定如下文法规。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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