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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规定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23:03:06 人浏览

导读: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它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在进行完诉讼或者需要一些文件的送达的时候,需要的是进行当事人的亲自签收,遇上当事人不在,或者某些特殊情况的时候,在法规上是如何规定送达的问题的呢?按照一定要求,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规定,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送达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它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它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达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第一百零七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第一百零八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它执行机关转交。[page]

  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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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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