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法知识 > 何为“刑事代理”?

何为“刑事代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7 11:36:26 人浏览

导读:

刑事代理是在公诉案件中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有权为其提供辩护的一种法律行为。刑事代理现有亲属,集体组织的推荐人以及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刑事代理也是充分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诉权的一种体现,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法院还会指派律师作为代理人。

  刑事代理是在公诉案件中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有权为其提供辩护的一种法律行为。刑事代理现有亲属,集体组织的推荐人以及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刑事代理也是充分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诉权的一种体现,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法院还会指派律师作为代理人。

何为“刑事代理”?

 

  一、何为“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

  刑诉法第40条:“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何为“刑事代理”? 

 

  二、刑事代理的特征。

  1、刑事代理人范围参照辩护人范围。

  2、刑事代理人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委托手续:

  A.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B.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刑事代理人诉讼权利和检法告知义务

  (一)享有权利的主体:

  1、检察院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没有规定其他人】;

  2、法院规定:律师;其他人经法院准许。

  (二)权利内容: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申请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代理的检法告知义务。

  (一)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刑事代理种类。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

  1、委托人范围:

  (1)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被害人本人;

  (2)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3)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2、委托开始时间: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自诉案件[含反诉]代理。

  1、委托人范围:

  (1)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自诉人本人;

  (2)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死亡的,提起诉讼的亲属为自诉人。

  2、委托开始时间: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受时间限制】。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代理。

  1、委托人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委托开始时间: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有权随时委托。

  (四)申诉案件的代理。

  犯罪嫌疑人除了可以自行辩护之外,还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的权利是比普通代理人更加多的。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何为“刑事代理”?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