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具体运用是怎样
导读:
我们知道,在刑事诉讼法的知识当中,刑罚的适用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平公正的理念进行。刑罚的具体运用是怎样?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刑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罚的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但执行机关各不相同:
1、人民法院执行的刑罚有: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和处罚金;
2、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
3、监狱执行的刑罚有:死刑缓刑2年,无期,有期。
4、刑罚的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判断适用。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刑罚只能由国家刑事审判机关适用,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6、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
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即考察其犯罪类型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复归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相应的刑罚。教育刑论的观点之一,主张:
(1)在立法方面,不再以犯罪的状态为分类标准,而以犯罪人为分类标准,如分为惯犯和偶犯、改造可能和改造不可能等;
(2)在司法方面,不再以犯罪损害的大小为量刑轻重的标准,而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或危险性的大小为标准;
(3)在行刑方面,其刑罚应随犯罪者反社会性程度的变化而适当伸缩。对于不宜处以监禁的犯人,则给予缓刑或感化教育、强制治疗、保护观察等处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刑罚的具体运用是怎样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等部门在执行刑罚时都有一定的区别。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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