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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捅死色狼 能否判防卫过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3 18:44:27 人浏览

导读:

“好心”大叔瞬间变色狼,遭“90后”少女持刀捅死。近日,曾备受社会关注的“90后”少女小琦(化名)故意杀人案...

  “好心”大叔瞬间变色狼,遭“90后”少女持刀捅死。近日,曾备受社会关注的“90后”少女小琦(化名)故意杀人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小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4年。一名刚满18岁的少女缘何落入色魔圈套?她又为何要将失去反抗能力的大叔置于死地?

  案例详情:

  去年5月28日傍晚,刚过完18岁生日的广东龙门人小琦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

  晚上7点多,在火车站打散工的杨某(约50岁)主动带她到售票厅买票。因赶不上当晚的火车,小琦购买了一张次日的火车票。购票后,杨某问她晚上是否租房住。因购票后只剩下50多元,小琦就说没钱,该男子说可以去他家住,有多少给多少。小琦反复说没钱,杨某后来干脆说不用钱也可以。此时,小琦觉得杨某年纪大、又热心,就跟他回去了。

  小琦跟随杨某到越秀区向阳大街某巷7号502房留宿。

  经法院查明,当晚9点多,杨某向小琦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但遭小琦拒绝。杨某于是威胁小琦,小琦假装同意,并趁杨某洗澡时从房间墙上取下一把匕首握在手上。

  洗澡出来后,杨某企图抱住小琦,但被小琦持匕首警告不要靠近。杨某不听,仍上前企图强奸,小琦持匕首向杨某的身体连续捅刺,致杨某受伤倒在床上。小琦的腿部也被匕首割伤。

  小琦准备离开时,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遂持匕首对其头部连续砍刺,致杨某当场死亡。之后,小琦从杨某身上搜得现金约300元,到附近诊所治疗脚伤后返回502房过夜,次日坐火车去厦门。半个多月后,小琦在惠州龙门的家中被抓获。

  审理:正当防卫?故意杀人?

  今年5月,广州中院首次使用远程视频对该案一审开庭,小琦在越秀看守所通过视频参加了庭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

  ———小琦为何不趁杨某洗澡时逃跑?小琦在视频中辩称,杨某恐吓说如果逃跑就杀了她,于是她将墙上的匕首取下来准备吓唬对方。

  ———为何大叔已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对此,小琦回答说,她看到对方还在动,就很生气,想到对方要杀她,就拿刀继续捅向他的头部。庭审中,小琦在最后陈述时向死者道歉,希望父母原谅自己,并恳请法官给个重新走入社会的机会。

  小琦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杀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该案一时引发社会关注。

  审判:继续捅刺是故意杀人

  审理后,法院查明,杨某将小琦诱骗至窄小封闭的出租屋内,向她提出性要求遭拒后,威胁说如果不从就杀死她,杨某的行为已对小琦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

  当杨某冲完凉赤身裸体上前企图抱住小琦,小琦持刀警告,但杨某不听警告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杨某对小琦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杨某争夺小琦手上的匕首,在此紧迫情况下,小琦奋起反抗,持刀连续捅刺杨某,致杨某受伤倒在床上。根据刑法规定,小琦为反抗强奸,将杨某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杨某伤亡,小琦不负刑事责任。

  但根据小琦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有呼吸,嘴角吐血,身上有许多血。小琦准备离开时,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琦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小琦可以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此时的情形对小琦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但小琦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而将杨某杀死属于假想防卫,应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较轻判刑4年

  法院认为,小琦在实施正当防卫后继续持刀故意杀害已丧失侵害能力的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杨某在案发起因上具有严重过错。另外,尸检显示,杨某当时已生命垂危,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杨某得不到及时救治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后续砍刺行为只是将杨某的死亡时间提前。

  小琦刚经过剧烈抗争,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中,为彻底解除威胁才将已失去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杀害,结合杨某有先行侵犯小琦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小琦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虽犯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

  鉴于小琦犯罪时年仅18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小琦犯故意杀人罪,判刑4年。

  声音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令人痛心和无比纠结的悲情案件。小琦是因为家庭贫困而辍学外出打工,过早踏入社会的她还没有体会到社会的复杂和艰辛,甚至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就轻易落入了邪恶的陷阱。” ———一审法官。(江苏都市网)

  假想防卫属于“误以为”

  什么叫假想防卫?举个例子就知道了:比如某宿舍里甲乙两位同学发生争执,甲同学扬言要废了乙同学。1个小时后,甲同学拎着一块板砖朝宿舍走来,乙同学以为是冲着自己来的,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侵害就“先下手为强”把甲同学打倒了。而事实上,甲同学当时的扬言只是一句气话,他拎一块板砖来是想垫跛脚的桌子,根本就不是针对乙同学的。所以乙同学的行为就属于假想防卫。

  可见假想防卫虽然是假想了危害,但目的毕竟还是防卫,而不是故意要去伤害他人。假想防卫错在“假想”,也就是“误以为”,而不是“故意”。

  而故意杀人属于“明知”

  那什么是故意杀人呢?还是看上面的例子:如果乙同学明知道甲同学拎着板砖是来垫桌子脚的,却因为刚才的争执心生怨恨,把甲同学打倒,那么这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而防卫不属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假想防卫者又是奔着防卫去的,所以假想防卫者不可能满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条件,因而假想防卫不可能与故意犯罪同时成立——这是刑法学的常识。

  假想防卫只可能构成过失杀人或者意外事件

  什么又是过失杀人和意外事件呢?仍然看上面的例子:如果乙同学在楼道里远远的看到甲同学拎着板砖过来,那么他应该注意到:可以先问一声确认下甲同学的目的,但乙同学却疏忽了这种更好的选择、或者对自己的判断过于自信,而直接判定甲同学是冲自己来的,于是躲在门后面等甲同学进来后先下手,这就是过失伤害或过失杀人。过失的关键意思是“应注意到而未注意到”。[page]

  如果甲同学拎着板砖一脚踹开门,还有举起板砖的动作,那么人的正常思维都会认为这是冲着乙同学来的,乙同学做出的防卫就属于正常的反应,这时候甲的受伤害就属于意外事件,乙同学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既然已经认定小惠是假想防卫,那么要么是过失杀人,要么是意外事件,唯独不能是故意杀人。这是本案判决的明显“硬伤”。

  而本案是把“失去侵害能力”误认为“有侵害能力”

  而本案中的色狼大叔杨金元,显然不是无辜者,即便在他被刺倒下后也不是。还是让我们还原当时的场景:

  杨金元光着身子上前再度提出性要求。小惠持匕首要他不要靠近,“否则不客气”。对峙推拉间,小惠突然失手在杨金元的锁骨上刺了一刀。杨金元抢刀,争夺间,匕首重重地划在了小惠的左腿上,鲜血直流。慌乱的小惠拼命乱捅。身中数刀的杨金元倒下,嘴角流着血。小惠看到杨金元还在动,因害怕杨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金元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以上整个过程,其实是个连续的过程。杨金光从始至终主观上有侵害的意图,虽然在倒下后客观上没有了侵害的行为,但这是由于其丧失了侵害能力,而不是转变意图导致的。这和假想防卫中受害者主观上无侵害意图、客观上无侵害行为的情况完全不是一回事。小惠的“假想”,并不在于把无辜者误认为施暴者,而是把失去侵害能力者误认为有侵害能力者。

  本案只可能是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者本来用A手段就能达到停止侵害、保护自己的目的,却使用了严重得多(即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B手段,导致出现本可避免的重大损害。本案中,小惠在把杨金光刺倒后,杨金光已经没有了侵害能力,还有必要再去砍刺吗?小惠的二次砍刺是不是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

  这个问题先不回答,单说要构成防卫过当,必须造成本可避免的重大损害。但是据尸检,杨金光在被刺倒后,已经没有生存的可能,所以杨金光的死亡本就不可避免,小惠的二次砍刺并没有造成本可避免的重大损害。

  但结合案情看,小惠的防卫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应为正当防卫

  接着说小惠的二次砍刺有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当时的情况是,杨金光倒下,流血,已经没有侵害能力。但是这个没有侵害能力,是法医在事后判断出来的。凭什么认为一个刚过18岁生日的少女,在惊恐万分的状况下,能够准确的判断出杨金光还有没有侵害能力?法院判决认为杨金光倒下后,小惠可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这种说法有些“站着说话不腰疼”,小惠身处的是一个经过激烈搏斗、鲜血四溅的罪案现场,她又不是去逛超市,还能“从容”?一个少女有什么自信可以“从容”应对倒下的杨金光?那些苛求小惠的人们自己也有女儿,他们是否也会要求自己的女儿在那样的环境里要“从容”些?

  可见当时小惠再砍刺杨金光,并非一个不必要的选择,而是保护自己的必要举动。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倒下的杨金光并没有失去侵害能力,而小惠仅凭他被刺倒、流血就断定他没有了侵害能力,于是放松警惕,那么杨金光反扑加害小惠又该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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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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